眉山市家政服务机构投保家政商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点击量 时间:2018-05-31
眉山市商务局 眉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家政服务机构投保家政商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眉山市家政服务机构投保家政商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市商〔2018〕67 号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鼓励和支持全市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按照《眉山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升拓展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7〕97号)和《眉山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升拓展十二条政策措施》(眉府办发〔2017〕98号)要求,经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升拓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眉山市家政服务机构投保家政商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商务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夏媛,38169790;市财政局:涂艾伶,38166757)
眉山市家政服务机构投保家政商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2018年5月1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夏媛,38169790;市财政局:涂艾伶,38166757)
一、政策范围
(一)机构范围。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政服务业企业、家政服务培训学校(以下统称家政服务机构)。
(二)人员范围。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协议)的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
二、支持险种
(一)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内,从业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以及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丧葬补助、医疗费用、住院补贴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负责赔付。其中,属员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赔付。
(二)家政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责任险。在保险期内,从业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因从业人员意外过失行为导致雇主以及第三者(包括雇主家庭成员和以外人员)遭受的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赔付。家政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业态特点,积极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提高投保额度、扩充保险项目。
三、保险办理
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协议)后,自行选择国内有资质的保险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商业保险。
四、补贴标准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保险实行先缴后补制度,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按本实施办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按当年投保家政商业保险支出的80%,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家政服务机构商业保险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补贴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时间。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保险补贴按年度申报、审批和拨付。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10月31日,申报本年度补贴。
(二)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按当期参加商业保险的人数填写《眉山市家政服务机构商业保险补贴申请表》,向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家协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 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眉山市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电子文档);
5.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协议);
6.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商业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名单复印件+;
7. 家政服务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账号(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审批和拨付程序
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收集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参保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实。
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于申报月份次月20日前核实,并对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编制《眉山市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由市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保留好资金发放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保险补贴政策,是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提高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加商业保险,降低家政服务机构的经营风险,稳定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队伍。
(二)各家政服务机构应积极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常识教育,防范和避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出险,家政服务机构负责积极协调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事故的现场查勘及赔付等事宜。
(三)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对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核实核查工作,并出具核实核查情况证明材料。
(四)市商务局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申领商业保险补贴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做好商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台账及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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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眉山市家政服务机构商业保险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