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量 时间:2018-05-31
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眉山“苏小妹”品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认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眉山“苏小妹”品牌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为搞好对政府、社会、会员和全行业的服务工作,将各方面的专家和家政行业的优秀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专家在家政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的要求
第二条
协会聘请的专家需具备下列标准:
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家政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思维敏捷,知识渊博,逻辑性强,善于分析、提炼、归纳,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表达说服能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适应专家工作担负的劳动强度;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凡经协会聘请的专家,应办理专家聘用手续,为协会开展有关工作服务。专家库由协会负责管理。
第三章 专家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
专家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为协会提供日常的咨询服务;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认证、评审等活动,独立发表评审意见或建议;
三、为协会开展的调研、规划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章 专家聘用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
第六条
聘用评审专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需所在单位签注意见,
二、认真、准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后,连同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专业水平的证件一并交协会审查;
三、由协会秘书处进行专家资格初审;
四、在协会秘书处初审的基础上,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进行资格认定和选用;
五、经认定和选用后,由协会建立专家档案,实行微机管理并办理聘任手续。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专家管理实行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法,即:平时专家均在各自单位工作,活动时经过通知集中工作;
一、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评审专家使用,应当优先选择参评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二、需专家研究参与的活动,应预先通知其主要内容、
目的和活动日程安排,一般应提前一周告知;
三、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
不符合规定的,协会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待评审专家数量足够时,重新进行评审。
四、对专家在准备课题中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软件、有关书籍、图纸以及办公用具,由使用协会负责帮助解决;
五、协会应定期组织专家业务培训、进修、考察、参加有关的专业讲座和报告会等交流活动,以拓宽专家的视野和学习新的知识。
六、协会应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七、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聘用期限为一年,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续聘。第二年协会需按照聘用程序重新组建专家库,协会可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每年可增减所需专家数;
八、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停止担任专家,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八条
评审专家与参评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参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参评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参评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参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参评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关
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协会发现评审专家与参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专家的资格:
一、私下接触申请单位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评审或与认证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六章 专家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
一、凡被协会聘用的专家,除眉山市东坡区外,均报销来回车费(彭山、青神、丹棱为30元/次,仁寿、洪雅为60元/次);
二、专家评审费按每半天200元计算,半天是指的工作时间3小时,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评审结束时间超出半天的,按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天。
三、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8:00,由协会安排住宿;
四、专家已报到,因专家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评审取消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标准进行补贴。
上述时间不含就餐休息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